6月17日
市新闻办召开
“保障改善民生 增进民生福祉”
主题新闻发布会(第2场)
会上
对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规定
进行了说明

据悉,《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月18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准确理解和把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省卫生健康委联合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下面结合指导意见对有关假期的规定进行说明。
一、关于假期计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产假假期,不计入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假期。
二、关于婚假。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婚假可以一次性休,也可以分开休,一般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休完。再婚、复婚等情况也可以享受婚假。
三、关于陪产假。陪产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
四、关于育儿假。一个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3周岁以下的子女,父母休育儿假原则上不叠加计算。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叠加计算。育儿假按子女周岁计算,分别在孩子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父母每人可休10天。
育儿假应当在子女每一个周岁内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个周岁休。
养父母、继父母抚育养子女、继子女的,应当享受育儿假。
五、关于护理假。护理假应当在父母生病到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休,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休。子女死亡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护理假。
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应当享受护理假。
六、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平衡职工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更具人性化的弹性休假方式。
来源:直播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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