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崇州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网络主播劳动争议案件,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得因行业特性规避法定责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新兴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平等保护,对规范平台经济用工行为起到示范作用。
2024年10月,于某入职新某工程公司担任网络主播,双方约定月薪8000元及销售提成规则。2024年11月某日凌晨,公司管理人员通过微信单方通知于某终止劳动关系,未说明合法解除事由。于某认为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加班费及提成等问题,经劳动仲裁后向崇州法院提起诉讼。
崇州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1.支持工资差额请求:法院查明公司实际仅支付于某工资7000元,低于双方明确约定的8000元月薪标准。公司虽在诉讼中辩称底薪为6000元,但微信聊天记录及仲裁笔录均显示其曾认可8000元约定,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1000元。
2.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判令赔偿金: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于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法院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判决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0.5个月工资)的二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3.驳回加班费及提成请求:于某主张的加班费及销售提成,因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存在超出约定的直播时长或具体销售额等事实,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网络主播属新兴职业,其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行业特殊性规避法定责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有合法依据。对用人单位而言,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标准、试用期期限及录用条件,避免因口头约定模糊引发争议;解除劳动关系时务必严格审查合法性并留存充分证据,切莫随意行使解除权。对于劳动者特别是新兴业态从业者而言,应注意留存工资发放凭证、工作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明确约定劳动报酬计算方式,对加班费、提成等权益主张应及时并注意保留相关依据,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崇州市人民法院
编辑:张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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