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公司单方面下达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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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A与B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于2016年10月13日到期。合同期满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约定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16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3日。
2019年9月27日,B公司向A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A于接到通知后至终止劳动合同前,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并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9452.9元。A于2019年9月27日签收了上述通知书,并书写签收意见:不同意赔偿金的数额,按合同法必须赔偿8个月补偿金。2019年10月11日,A办理了交接手续,并于2019年10月13日合同期满离职。
A于2019年11月14日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766元,仲裁驳回了A的仲裁事项后,A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本案中,B公司与A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未有证据证明A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情况下,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A具有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
B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A同意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A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故B公司本应与A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公司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之前,直接向A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损害了A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A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据充分。
法院判决
二审判决B公司向A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676元,再审认为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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