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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照镜子要罚款?一上市企业高管被曝争议言论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09 14:29:00    

据南方日报报道,因芝华仕沙发闻名的上市家居企业敏华控股,近日因一高管随意罚款言论引发网友热议,其罚款理由涉及上班照镜子、吃东西等。6月8日,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姚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告诉大河报《看见》记者,用人单位不属于行政部门,没有罚款的行政执法权。

媒体报道称,一位网友公布的聊天截图显示,今年5月,上述公司一位高管在工作群里发文称,有同事“上班不在工位”,有上厕所的,有“照镜子的、有奇怪理由的”,称“被我查到打游戏的,直接开除!吃东西的,罚领导2000,主管1000,次主管500”,“无事不在岗位的,超过三次以上的月度工资降2000”。此外,刘某被披露追加罚款内容称“下班不关电脑罚100”。

据芝华仕电商部员工提供的《关于互联网品牌中心8S办公环境管理规定》显示,规定要求包括离开工位超过10分钟需锁屏,离开时椅子归位。对违反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处50元经济处罚,对所属部门负责人处以100元经济处罚,所有违规罚金均纳入“8S激励基金”统一管理。

6月7日,敏华控股旗下芝华仕一负责人回应媒体称,已关注到网络上的讨论,具体情况公司仍在调查中。

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具备行政处罚权,无权擅自设定罚款条款。

虽然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违规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但这并不包括罚款。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关于罚款的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处罚劳动者的依据。

姚坤称,此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照镜子、上厕所都会被处罚的规定,显然过于严苛,可能并不对员工生效。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扣除工资(不超过20%),但需满足以下条件: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赔偿条款,扣除后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但是上班照镜子、不关电脑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用人单位不得据此克扣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付建称,用人单位有权在工作时间对员工的工作行为进行规范,其指定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企业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固定薪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可扣减浮动绩效或奖励性绩效。

姚坤也表示,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合法手段处理劳动者的不当行为,以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和管理秩序。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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