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6日,自称广州某职业学院的教师反映,近期在校内发布了两起一般教学事故,一起为一名老师上课迟到1分钟,校方给予该教师当月扣除5个教学工作量,当学期绩效考核总评扣10分的处罚;另一起为一名老师提前下课2分钟。此举引发争议。
>>>分析对涉事教师的处理是否合法合理,需要基于“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按照教育部门和该校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无故擅自离开教室5分钟以内,是会被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的。也就是说,只要迟到,不管是一分钟还是两分钟,涉事教师被认定为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这是学校依据教育部门以及本校的教学管理规定行事。
>>>本次新闻中,这样的处理引发争议,其背后的教师与舆论情绪也是值得关注的。一是教师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对于被处理的教师来说,根据有关规定,是有申诉的权利的。即如果教师对处理不服,认为自己迟到有客观理由,可以提起申诉,学校要受理申诉,听取当事教师的意见。二是学校是否对所有教师不分职务高低一视同仁?有网友质疑,这样的规定只针对普通教师,学校行政领导迟到却没人管。对此,学校要回应,是不是存在此类问题。严格执行教学管理规定,杜绝教学事故,就不能选择性执行规定。三是学校抓教学纪律与秩序是“运动式”还是“常态化”?需要注意的是,有网友吐槽称,学校对老师上课迟到一分钟很计较,却对课堂教学缺乏吸引力关注不够,老师就是上满了整堂课,可学生上课根本不听,能提高教学质量吗?这就涉及整体加强教学管理,提升课堂教学质量的问题。学校要抓课堂纪律,更要抓课堂教学质量,而且,要避免对课堂纪律的运动式治理,要坚持进行常态化的管理。
>>>概而言之,学校应该严格教学管理,这是为了维护基本教学秩序,并非针对教师。基于教师职责提出的管理与考核要求,目的是规范教师行为,对此,教师要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履行教师的职责。需要避免的是,学校对教师提出超出职责范围的非教学要求,以及在具体处理时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及对教师进行区别对待。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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