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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办法保障粮食安全 10月1日起施行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27 09:10:00    

据安徽日报报道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近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已经公布,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公布,这是我国粮食安全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统领性法律,构建了我国粮食安全保障全环节全过程的制度体系。我省是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和5个粮食净调出大省之一,也是粮食收购、储备、加工、销售大省。“通过地方配套立法,结合我省实际,细化实化上位法的制度规定,可以发挥我省产粮大省优势,并与我省已出台的耕地保护、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节约等领域的法规、政策相协调,形成具有特色的粮食安全保障法规政策体系。”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万瑞健表示。

近年来,我省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还存在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种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主产区产粮积极性待提高、粮食产业发展水平还不高等问题,制定《办法》可以健全粮食安全的法治保障机制。

《办法》细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质量保护、耕地用途管控等方面的具体职责,遏制破坏耕地、擅自改变耕地用途行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推动河流治理和灌区改造,推进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沟渠整治。

在支持粮食生产经营上,《办法》规定,支持粮食作物种业发展,强化粮食生产科技支撑,推动农业重大科技联合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落实粮食奖补、保险政策,调动粮食生产者、产粮大县种粮积极性,鼓励适度规模经营。

《办法》规定,对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食品安全指标的小麦和稻谷,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保护性收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加强粮食收购管理。省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协调联动地方政府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在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和推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办法》细化承储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规定。支持高标准粮仓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与政府粮食收储任务相匹配、符合现代化储粮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落实财政、税收、金融等粮食产业支持政策,支持粮食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粮食产销跨区域合作,运用新技术,依托粮食交易大会、电商平台等拓宽粮食销售渠道。(记者 许昊杰 实习生 李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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